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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由生产企业依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