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日期:2010年1月1日
起草部门:MD
文件名称:临床咨询监察标准操作规程
SOP编号:O-MD-01012-02
分布单位:医学部、药学部、注册部、发展部
日 期:2009年9月 审核人:Dr.
日 期:2009年9月 批准人:Dr.
日 期:2009年9月 起草人:Dr.
临床法规咨询服务监察标准操作规程
一、目的
为保证药物临床法规咨询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制定本操作程序。
二、范围
适用于各期临床法规咨询的全过程,包括组织临床监察、临床稽查、记录和报告。
三、适应法律
临床法规咨询的过程必须符合试验方案及其修订,符合GCP及中国SFDA的规定。
临床法规咨询方案由试验申办者提供,符合中国SFDA要求,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
四、责任
临床法规咨询医学部及全体监查员均应执行此操作程序,临床法规咨询医学部各项目负责人,各主管负责监督检查,临床法规咨询医学部负责抽查执行情况。
五、临床法规监察
1、监察时间(根据方案和进度,合理安排监察频率及每次所需时间)
(1)一般情况下,本地区监查员定期对临床医院做监察,1周1次,每家医院时间不少于2小时。外地试验中心每周一次电话访谈、每月一次现场访视。
(2)各临床监察主管每2周对所在城市的临床医院进行1次监察,每家医院的访视时间不少0.5小时。
(3)临床法规咨询医学部人员2月1次,每一城市不少于3天。特殊情况下,可进行调整。
2、监察准备
(1)按照常规对监察工作进行列表,检查是否所有项目都已就绪。
(2)回顾试验进度,查阅近期的监察报告,了解完成情况和上次监察的有关问题。
(3)复习研究方案、研究者手册及相关资料,了解最新的要求和来自临床法规咨询医学部的规定与信息。
(4)与研究者联系,询问最新情况,了解有无特殊问题或需要,确定具体访视时间。
(5)与本地区监查员或临床法规咨询医学部负责人讨论可能的问题,得到统一的认识。
(6)做出监察访问计划,检查和带齐所有文件、表格、报告、资料和物品。
3、确认试验条件
(1)确认研究中心是否具备开始试验的适当条件,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实验室设备是否已准备就绪,确认主要研究者及参与研究人员是否已熟悉本方案及GCP的要求。
(2)确认知情同意书,应于临床法规咨询服务开始前取得,其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规要求。临床法规监察员要确认本试验已经取得病人的合法而有效的知情同意。
4、临床法规监察内容
(1)与研究人员会面,说明本次监查目的和任务,了解并记录试验进展情况,讨论以往问题,了解现存问题。
(2)监察试验档案文件夹、研究人员简历。
(3)监察知情同意书签字日期与入选日期、签名情况。
(4)监察受试者原始记录,将CRF与原始记录核对,标出疑问数据,请研究人员确认或更正,监察重点:
Ⅰ、入选、排除标准,有无违反方案要求。
Ⅱ、是否按入组时间先后分配受试者随机号码。
Ⅲ、受试者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评分与试验室监察,有无拖延或遗漏。
Ⅳ、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可辨认性、合理性。
Ⅴ、记录前后的一致性、有无矛盾或遗漏。
Ⅵ、实验室检查结果,尤其是异常结果的记录和追踪情况。
Ⅶ、安全性数据及记录,确认有无严重不良事件发生。
Ⅷ、 不良事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5)与研究人员一起回顾问题,监督和检查解决的情况。
(6)对集中的问题,与研究人员一起复习试验的规定和要求,必要时重点培训有关规定。
(7)试验药品的监察
Ⅰ、监察药品的保存和记录情况。
Ⅱ、核对药品数量,与记录的数量是否一致。
Ⅲ、监察盲底信封。
Ⅳ、受试者实际用药情况,是否与记载的一致,并符合方案要求。
(8)试者提前中止情况和记录,完成相应的监察和跟踪。
(9)更新信息和资料,与研究者交流其他医院的情况和经验。
(10)研究用品、表格数量的监察,以保证其供应。
(11)研究人员及职责有无变化,研究设施有无变化,实验室正常值是否更新。
(12)其他情况
(13)结束访视
Ⅰ、在离开之前,总结本次监察的结果和情况,与研究者再次确定此次发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重申各项管理要求,询问试验中有无其它需要。
Ⅱ、在监察情况记录表上登记,请研究者签字并注明日期。
Ⅲ、预约下次监察的时间,感谢配合与付出的时间和工作。
六、不良事件报告
对研究者观察到的或者患者报告的不良事件,无论与试验药物是否有关,均应详细记录在不良事件报告中。
1、报告记录的内容:包括一般描述,发生和缓解的日期、持续时间、严重程度,以及与试验药物或其他药物关系及采取的措施。
2、较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通知患者家属立即退出临床法规咨询服务,接受适当的治疗处理,并随访至正常。
3、如果出现任何的严重不良事件,发现者都应在24小时之内迅速报告伦理委员会、当地药品不良反应中心、以及主办方不良事件管理人员,并填写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中心统一制定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
并且,在研究中止或结束1个月之内,发生的死亡情况也应以电话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以上程序的报告。
七、受试者退出
所有因不良事件而退出试验的患者,研究者都应随访至正常。对脱落或失访病例作最后分析时,对其原因和影响应单独进行分析。对于退出试验或被中止试验的患者,研究者应给予妥当的医疗处理和安置。
八、研究中止
申办者可能会在任何时候中止本项研究, 研究中止的决定将由研究者及时通知病人并予以确切解释。病人中止试验后仍将得到研究者最适当的医疗处理。对前期已完成的临床法规咨询观察资料均应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上,所有病例报告表、文件、药品及其他试验相关物品均应交给监察公司,在转交给申办者。
九、试验依从性
对试验依从性的核查由经验丰富的临床法规监察员来进行,核查次数根据研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对每个研究中心的核查不少于三次。临床法规监察员的组成由PHDS公司确定。
在试验中、试验中止以及试验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研究者需对临床法规监察员的核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使临床法规监察员在核查工作中可直接获得所必须的数据、档案、病例、报告等资料。
十、临床法规咨询
临床法规所需要的任何资料、物品、药品都由专人进行管理,对任何供应的内容必须进行登记。试验结束后,任何未使用的资料、物品、药品均要重新登记,并在试验完成后归还申办者。
十一、数据管理
临床法规中的数据管理包括病例报告表的填写、核查、确认、修正及移交等程序。将由研究者、临床法规监察员和数据管理员交接完成。
1、研究者:填写病例报告表。病例报告表作为试验的原始资料,作任何更正时不得在原始记录上涂改,只能采用附加叙述并说明理由,并需由做出更正的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
2、监察员:仔细审核报告表的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与研究者协商,并作出是否修改、补充等决定,确认完全正确以后,移交数据管理员并完清交接手续。如数据管理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监察员将负责向研究者核查、或者修改、退回等。
3、数据管理员:接收病例报告表,逻辑审查→数据录入→确定分析数据集→锁定数据(锁定后数据不再改动)一致性检验→交统计师写出统计分析报告。报告完成后移交给试验主要研究者。
十二、研究报告
临床法规咨询服务结束后,临床法规咨询服务中心根据试验观察结果进行总结,对药物的疗效及安全性做出客观评价。所有的研究资料和数据都交研究者,由主要研究者完成研究报告。
十三、资料保密
临床法规咨询中的所有资料及研究结果均为申办者的保密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给与研究无关的人员。
十四、附件
《临床法规咨询监察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