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单位须具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申请资格,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2.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需进口试验材料用于开展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应符合下列条件: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3.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需进口材料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的,应符合下列条件: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